原创 吴鹏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碳普惠制是面向公众、小微企业等群体实施的低碳减排正向引导机制,在碳减排数据收集与核算、温室气体自愿核证减排量(PHCER)交易、碳普惠管理等核心制度环节上存在对区块链赋能的现实需求。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可以帮助建立去中心化的交互型数据收集与共管结构以及辅助制定碳减排量核证标准;智能合约技术可以保障碳普惠PHCER交易流程的安全性,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和第三方依赖性问题;去中心化技术可以赋能建立去中心化的碳排放数据风险防控与管理体系。但与此同时,区块链在赋能碳普惠中也存在着数据隐私、智能合约、碳普惠管理等法律风险。对此,应对接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碳数据信息保护规则和侵权责任救济制度;明确智能合约新类型合同法律地位,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合约内容实质性解释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区块链赋能碳普惠的合规自治与政府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引言
为了进一步吸引公众、小微企业等群体参与低碳消费活动,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部署首批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工作。2014年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的工作的通知》将居民、小微企业、社区等生活主体纳入低碳行为导向范围之内。2015年广东省率先实施碳普惠机制,并将碳普惠纳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已经有广东、深圳、上海等20多个省(市)、市以地方性政策或规划提出建设碳普惠制度。2022年11月2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率先提出“根据《长三角区域碳普惠机制联动建设工作备忘录》,加强上海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的碳普惠合作,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城市间碳普惠机制的建立,以建构长三角区域碳普惠机制和体系”,碳普惠制度呈现出区域化、统一化发展趋势。目前,区块链在碳金融、环境治理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是在服务和保障双碳战略,赋能碳普惠制度建构方面仍鲜有研究。本文在梳理碳普惠制对区块链赋能的实践需求基础上,结合区块链技术特性和应用优势就区块链赋能碳普惠制度建构的可能性、具体路径及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与应对路径进行研究。
一、碳普惠制度规范化建构对区块链技术赋能的现实需求
(一)
碳减排数据获取困难与减排量核算标准缺失
碳普惠制作为引导社区、家庭、个人、中小微企业节能减排行为机制,其核心在于对居民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相应价值,但是目前制度面临个人减碳行为数据获取困难,碳减排量核算缺乏统一适用的量化与核算标准等难题。
首先,消费群体减碳数据均普遍集中在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绿色公益等应用场景中,涉及家庭消费、商场、酒店、餐饮、景区、步行、共享单车、新能源驾驶、垃圾分类等不同场景和领域,数据来源广泛且规模庞大。这些数据又多与环境主体生活消费紧密相关,在受到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护的影响下,公民往往不愿提供减碳数据,不仅显著增加了数据获取难度,数据平台也难以获取到全面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导致平台无法根据数据真实性准确评估个人碳减排环境正效益。其次,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的碳普惠平台,均以自主采集和或资源对接的方式获取数据,并以自有数据对低碳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各数据平台大多未连通,相比于区块链等大数据技术,现在的碳普惠平台在数据整合、数据管理、数据反馈等方面的信息化处理能力较弱,所利用算法加密等级较低,公民隐私数据面临被暴露的风险。
另外,在碳减排量核算方面,目前仅有广东、北京等地区政府或少许企业发布了些许针对具体低碳场景的碳普惠方法学、碳足迹评价和碳排放核算方法学指南。各地区研发碳普惠核算方法学的标准不尽统一,在方法学的基准线情景与低碳项目情景设置方面也有所不同,导致不同平台、领域之间碳普惠方法学兼容性较差,如政府主导的平台重视对个人低碳行为精准核算,企业主导或金融机构主导的平台不仅缺乏对应的核算方法学,碳减排量的量化、核算和交易也仅能覆盖部分绿色低碳行为。由于缺乏统一的碳减排核算标准和信息共享及互认机制,同一减碳行为可能被重复记录,不统一不清晰的碳减排量核算标准还容易导致个人减排行为在碳资产换算中出现不符合行为实际环境收益的情形。
(二)
碳普惠PHCER交易市场的整合性问题与弱市场化现象
通过碳普惠建构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正向引导机制离不开激励机制的引导。目前商业激励虽然应用广泛,但不同企业在兑换碳积分商业权益方面差异性较大,且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权益产品有限,不太容易形成可持续性的激励模式。政策激励要求政府部门提供专门财政资金、补贴的奖励方式与其在碳普惠中所承担的政策制定和基础设施建设职能不符。基于碳普惠市场化减排机制的制度定位,PHCER交易机制应当承担了碳普惠制度核心激励功能。但目前我国PHCER交易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碳市场建设缺乏整合性
由于消费端碳减排规模较小,受政治可行性、公众接受度、交易成本等因素影响,目前个人碳交易尚未纳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CCER)尚未重启背景下,北京、广东、深圳等地通过地方性政策规定将个人碳减排量纳入地方碳市场交易,以鼓励各类机构购买核证个人碳减排量用于履约或实施碳中和,作为缓解PHCER交易权益之际。但是,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由于企业级碳市场上的碳配额与CCER、PHCER、碳积分等碳产品之间的消纳抵消渠道尚未融通,企业购买PHCER
用于碳市场履约将出现不同质现象。根据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构的PHCER交易模式,还存在不同碳市场之间的衔接和碳普惠交叉领域的边界划分问题,可能导致项目和减排量重复计算。
2.PHCER交易环节中的弱市场化的现象。
PHCER交易具体表现为如下形式:消费者等主体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参与PHCER交易——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核证PHCER--PHCER供给方与需求方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展开交易。其中,原本作为PHCER交易市场服务角色的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碳普惠管理平台在PHCER交易中既负责对碳减排量核证,又负责对PHCER权属认定及创建、分配、变更、注销等进行监督管理。在这种政府主导的中心化交易模式下,政府主管部门承载了过重PHCER核证成本和管理成本。同时政府部门的组织地位和信息优势以及第三方中介和服务组织介入代理服务,容易滋生市场数据造假、虚假交易、监管不透明等权力寻租或规制俘获等中心化交易弊端,阻碍市场交易信息传递,造成用户出行数据、消费信息、行动轨迹等发生篡改、泄露等风险。
(三)
传统中心化碳普惠监管模式面临的管理缺陷
目前围绕PHCER构建的监督管理体制仍遵循传统环境管理体制建构方法,具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发改委建立碳普惠统一管理平台,专司对PHCER权属认定及创建、分配、变更、注销等统一记录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碳普惠平台还负有收集各行业和领域的碳减排数据、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单位对碳减排量进行核证、进行碳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处理泄露用户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但由于我国碳排放管理仅有针对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章,在碳资产、碳金融与碳普惠管理方面尚缺乏统领性法律规范,因此碳普惠PHCER交易结算准备金、风险防范机制、碳交易风险联防联控方面仍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监管真空问题突出。在PHCER碳市场管理上,还存在分配对象和地区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于各地区碳普惠试点和PHCER具体交易情形不尽一致,碳普惠机制覆盖的范围和对象也不一致,对PHCER交易价格的认定也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各地区出现认定程度不同价格不统一的现象。
另一方面,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碳普惠平台实施管理,这种中心化监管模式对政府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缺乏科学设计,如在PHCER核证方面地方层面均规定由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核查,而基于市场化的自行委托方式并未进行规定。由于碳普惠设计的应用场景众多,包括碳金融、林业碳汇等不同领域,政府部门主导的管理体制,在部门利益和考核机制影响下,对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缺乏考虑,不同的管理部门和区域在面对诸如气候变化等区域性环境问题时难以实现协同,不仅无法准确捕捉环境问题根源和界定责任主体,同时阻碍建立区域碳普惠统一大市场。
二、区块链赋能碳普惠制度建构的可行性和具体路径
区块链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分布式账本存储数据,利用共识算法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技术保障数据安全的智能技术。在哈希算法和非对称加密等技术的加持下,依托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去中心化技术,区块链在碳普惠低碳数据归集与核查、PHCER交易、多元化管理等环节展现了促进信息共享、优化交易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适用价值。
(一)
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赋能碳减排行为量化和核证
1.区块链赋能建立去中心化的交互型数据收集与共管结构
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旨在为每一位参与用户建立个人账本并形成分布式数据库,可以在碳普惠行为数据归集环节利用哈希函数、时间戳、Merkle树等技术辅助建立针对生活消费群体的去中心化碳账本,由全网所有分布式节点参与实现对海量式数据的分布式采集。在数据层,用户的碳数据将由分布
式账本进行管理,从而替代现行碳普惠模式下政府部门构建的碳普惠平台管理,形成去中心化的“群用群管”模式。同时,依托分布式账本,数据交互也将不再依靠传统中心化控制模式操控,通过预先设定自动化数据采集程序对数据资产信息全部上链并写入区块链,各用户数据信息分布式储存将不再受到应用场景和地域的限制,能够幅度降低专业个人或机构中心化操控的成本,提升记账效率和解决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2.区块链赋能保护碳数据安全和制定碳减排量核证标准
分布式账本技术还为保障公众碳行为数据的安全性奠定了基础。区块链CA证书颁发机构对符合资格审核的主体发布数字证书并通过信息授权节点适用密匙对信息加密,从而替代传统数据治理模式下第三方服务机制和监管保障机制,在保障数据安全性、真实性的同时解决个人同一减排行为会被不同平台重复计算、多次记录问题。
区块链凭借自动化采集、精准筛查数据和去中心化优势提供了碳行为监测多样化方式,通过设置满足低碳量化和核证标准的条件能够自动化剔除不属于低碳行为范围内的数据和涉及个人隐私安全等保障性数据,从而全面且精准化地获取反映生态环境状况、个人碳排放源布局等信息。此外,利用区块链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对用户个人碳减排行为特征、活动轨迹、项目情景规律进行分析并评估个人环境暴露风险,辅助国家机关制定覆盖不同场景、区域的自愿减碳行为量化核查标准和核证方法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气候减排公共政策,克服目前实践中分疏化确定不同行业量化核算标准难以保证公平性和区域间因标准共识问题无法实现碳普惠融贯的问题。
(二)
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赋能碳普惠PHCER市场交易
区块链凭借着智能合约技术在构建去信任化交易机制方面享有独特优势。
首先,区块链有利于保障PHCER交易流程的安全性。智能合约技术利用哈希算法和非对称加密适用密匙对信息授权节点的信息进行加密,同时对分布式节点上产生的信息打上时间戳“烙印”。信息获取和利用过程中的任何途径都将遵循解密原理,具体由数据需求方发送数据利用请求指令并通过P2P传送链接至区块链,在验证身份信息后利用公钥对共享信息进行加密,信息传递给数据需求方后进行私钥解密。由此任何试图在涉及碳普惠PHCER交易中操控、伪造篡改数据的行为都将被真实记录并被溯源追踪,后续交易过程完整公开、透明度也能得到保障。区块链“时间戳”还具备证据存证性质,有助于在发生责任纷争和矛盾纠纷时,通过提取原始交易记录,保障责任追究。
其次,区块链可以解决PHCER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碳普惠PHCER认证环节,区块链拥有明细数据资产权益的技术优势,可以实现缺少第三方机构的情况下完成数据资产登记认定,提高社会主体对数据资法律属性和经济价值的认可度,为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奠定基础。传统中心化交易模式下,公众直接参与PHCER碳市场的情形较少,一般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单位代理从事交易活动,由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单位代理方相较于委托人而言在碳交易中的享有优势信息获取渠道,可以凭借组织优势甄别代理方信息,获得信息寻租优势,因此代理单位基于非理性经济人可能对被代理方恶意隐瞒、虚报交易价格等市场信息,甚至出现与数据管理平台合谋串通操作交易流程。区块链建构了一种无需第三方担保的信任机制,各主体可以直接发布涉及碳排放数据、企业购买核证减排量需求、碳产品价格、利润分配等服务信息,建立PHCER供给和需求方的直接交易联系,解决了PHCER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直接消解委托代理成本。这种技术优势也能帮助实现企业级碳市场和个人级碳市场资源整合,建构融贯不同区域、不同场景、不同碳产品的全国统一碳排放市场。
最后,区块链有助于交易主体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展开PHCER碳交易,依靠实现在系统植入和写入的关于权责分配、收益分配、风险规制等计算代码,当达成合约生效条件时,通过自动生成合同、自动履行义务等合约规则实现交易,取消了传统合同中经由当事人修改、解释、确认、参与等环节。由此降低了现代交易对第三方中介的依赖性从而减少交易中人为干预和合同执行的成本,同时有利于防止代理方在代理双方交易中产生的信息欺诈、刻意隐瞒市场价格、伪造数据信息等规制俘获和权力寻租问题。
(三)
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赋能建立多元化碳普惠管理体系
区块链可以赋能建立碳普惠系统平台、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和场景减排量核算方法学进行论证审定、推进项目及个人低碳场景减排量的签发备案管理、碳普惠减排量消纳以及碳普惠平台建设、管理与运营等工作。
区块链赋能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区块链利用P2P网络架构和工作量证明(POW)、授权股权证明(DPoS)等身份信息验证机制建立节点共识机制,所有涉及碳数据管理、使用和交易的行为都将在共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遵循如下流程:需求方通过p2p网络发出指令—共识系统接收指令验证身份信息—公钥加密并传递给数据需求方—数据需求方私钥解密,由此有效防范了碳普惠PHCER使用和管理活动中数据造假、篡改数据等行为风险。
区块链助力建构区别于传统治理的新型区块链分布式自治组织形态,通过引入社会治理理念和模式提供服务。在重塑治理模式方面,区块链利用“去中心化”“高共享化”“精准化”等优势特征,构建多元化的碳普惠监督管理体制,搭建协商化合作组织平台,实施精准化跨部门、跨区域风险预防和监督管理,提高协同治理效率和公信力,从而重塑环境治理结构。在重塑主体治理结构方面,“区块链利用顾客导向思维、构建多中心治理结构、打造共享共建平台、创立智能化治理”,推动环境治理向着精准化、服务化、个性化、定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助力建设“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化环境治理格局。
三、区块链赋能碳普惠制度建构的法律风险与保障进路
(一)
区块链赋能碳普惠的数据隐私风险与法律防范机制
区块链在降低碳普惠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会加剧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虽然区块链技术可以对用户进行匿名化处理,但毕竟用户是通过反复交易标识与系统建立关联,凭借对交易记录的全面捕捉,还是能推测和分析交易者的身份、时间、位置、线路等隐私数据要素。区块链治理机制也不能完全解决信息存储与保护的难题。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建立的数据传递与交易机制仍取决于数据的来源和系统的设计,分布式账本的某些固有特性可能会导致不如人意的数据分布、数据丢失或数据操控,所有这些都可能引发义务和责任问题。对此,应从如下方面完善数据隐私保护规则。
1.完善数据信息保护与治理规则
在碳数据收集与利用中,利用法律规制范式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正确处理碳数据、隐私数据和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既要提高碳数据获取的精准性,又要强化个人隐私数据优先保护法律地位,同时建立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规则。个人碳数据是平台获取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被收集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收集的新型资产要素,碳数据具有无形性、非竞争性和价值增值性等特征,具有能够预期产生经济效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性质,需要利用物权法归属、变动、价值损益规则建构确立数据资产登记机制,明确对数据管辖权、使用权等权属及数据公私产品边界标准。此外,建立可追踪、可溯源、可定位、可识别的区块链风险防范机制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路径,将区块链个人碳数据等相关信息纳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删除权制度范畴。
2.建立碳数据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对区块链碳普惠平台、数据发起方、评估机构等所有主体收集、使用、管理个人与家庭碳排放数据等篡改数据资产等不当技术与服务行为,确立数据保护义务和明确的法律责任与受损赔偿问责机制,建立“区块链+司法”证据保存、提交与验证规则,借助区块链可溯源性和可追踪性保障交易和法律责任追究。
(二)
区块链赋能PHCER碳交易合约风险与规范路径
区块链赋能PHCER交易模式下,PHCER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自动履行和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技术在碳市场建立交易联系,智能合约通过将合同权利义务等内容编程为逻辑代码,再经过区块链节点的验证后产生有效合约,在智能程序驱动下行转移数字资产。虽然智能合约无需遵循一般合同要约与承诺形式要件,但是智能合约满足了“实质说”交叉要约意思一致的实质性要件,同时符合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的电子同意等数字同意形式,因此智能合约具备合同本质属性,属于新型合同类型。
智能合约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均具有去意志性和去中心化特征,显著提升了PHCER交易效率和降低了履行成本。但是,智能合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内在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在智能合约内部构造上,代码对交易双方意志的真实反映存在漏洞,编辑代码程序会不确定性地主观推测交易方合约意志,由此带来对智能合约实质性判断的法律解释问题;智能合约执行的合同内容条款往往在交易前通过程序代码编制拟定,这些条款一旦伴随交易条件生效即自动执行,交易方合同变更权等权利受到限制,由此难以应对复杂的交易环;智能合约也可能产生代码漏洞而被网络黑客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当智能合约因代码不完整或瑕疵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便产生合同救济等问题。为了解决智能合约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难题,应从如下方面建构法律应对规则。
首先,针对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的争议,应进一步明确智能合约新类型合同的法律定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规制,基于交易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程序法上的司法释明义务机制对智能合约权利与义务等合同内容进行符合双方真实意志的实质性解释。其次,通过区块链建构合约变更代码,保障交易方因代码瑕疵或社会情势变更等原因造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合同履约条件发生变更等情形下的智能合约变更、反悔等权利。最后,完善针对智能合约纠纷解决机制。智能合约产生违约主要源于代码漏洞,应建立智能合约风险识别机制并明确合同违约或侵权认定标准。如果属于编辑程序的人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编写程序代码则属于合同违约情形,在智能合约本身存在设计漏洞情形下发生黑客攻击、欺诈等违法行为则应适用侵权救济规则。由于传统仲裁、司法诉讼等救济手段在区块链智能合约纠纷中还缺乏适用空间,对此,应明确仲裁和司法诉讼在智能合约领域的适用管辖、诉讼资格等条件和标准,借助区块链完善司法诉讼证据提取、保存规则,建构法院司法管辖+技术专家辅助解释的原则处理智能合约法律纠纷处理机制。
(三)
区块链赋能碳普惠管理风险及法律应对
区块链通过分布式节点建立利益关联,在增加交易方透明度的同时,由于缺乏信息披露规则,所以隐含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风险。同时,区块链系统还面临数据储存前被篡改、暴力入侵、欺诈、双重支付、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侵害等安全性问题。基于上述原因,试图通过区块链建构完全去中心化的自组织将导致权威机构的缺失,使得区块链去中心化模式成为不受法律控制和规制的模式,难以得到法律认同。为了防控系统安全风险,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需要建构由区块链合规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法律监管模式。
首先,在区块链合规自治层面,应引入社会治理企业合规治理规则对区块链风险进行预防性管理。建立对区块链代码开发者资质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代码编写的标准和流程,对区块链代码的明确性和规范性、程序编写、使用的规范性进行明确,建立基于区块链合规治理的风险防范机制。在涉及网络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时,将智能合约合规治理作为网络金融等犯罪等责任认定和免责的可能性前提并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其次,应当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区块链平台的监管职责。利用区块链的可追溯性对开发商、服务提供商等进行追踪管理,通过建立区块链实名账户机制对交易活动展开监管,完善区块链监测报告与审查机制。区块链分布式节点众多,可以利用共识机制建立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团体共治体系,建立多元主体对突发性状况的监控与举报披露义务,以即使遏制损害的发生。
结语
碳普惠制度作为引导公众、小微企业等社会群体实施低碳减排的正向引导机制,在服务与落实双碳战略,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政策意义,上海市还率先提出建设长三角区域性碳普惠体系。区域性碳普惠制度建设构想为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实践需求,区块链作为环境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技术性工具为此提供了助力。凭借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去中心化技术,区块链能够解决碳普惠制度建设在碳排放数据监测与核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碳普惠管理等核心环节上的碳减排数据与项目联通不畅、碳核证标准不统一、碳交易市场区隔化、区域管理协同化程度低等问题。但是,在肯定区块链赋能碳普惠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应当警惕当中所存在的数据隐私保护、智能合约、碳排放管理等法律风险,积极通过法治的方式建构风险应对范式,从而为区域性碳普惠制度规范化提供法律保障。
原标题:《吴鹏|区块链赋能碳普惠制度规范化建构的实现路径与法律保障》